海关总署10日发布公告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编号项下的一系列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也就是说,现在医疗物资出口除了要做相关国家地区的认证,过关时还需经过中国的出口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