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REACH法规(EC)No 1907/2006附录17修订条例(EU)2023/923,修订第63条铅的相关限制要求,新增铅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该修订案将于公报发布后20日后生效,具有全面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将会对PVC相关制品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新增条款
物质名称
63.铅及其化合物
CAS编号:7439-92-1
EC编号:231-100-4
新增条款如下
15、如果铅的浓度等于或大于 PVC 材料重量的 0.1%,则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由氯乙烯 (“PVC”) 的聚合物或共聚物生产的物品。
16、第 15 段自 2024 年 11 月 29 日起适用。
17、作为豁免,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之前,第 15 段不适用于含有回收软质 PVC 的 PVC 制品。
18、作为豁免,如果铅浓度低于回收硬质 PVC 重量的 1.5%,第 15 段不得适用于以下含有回收硬质 PVC 的 PVC 制品,直至 2033 年 5 月 28 日:
(A)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用于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 PVC 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 PVC 或其他材料,铅浓度低于 0.1%(按重量计);
(C)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无法进入的地方,不包括维护,例如电缆管道);
(D)用于室内建筑应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是使用 PVC 或铅浓度低于 0.1%(重量)的其他材料生产的;
(E)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 PVC 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 PVC 或铅浓度低于 0.1%(重量)的其他材料;
(F)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配件。
从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从 (a) 至 (d) 点所指物品类别中回收的硬质 PVC 只能用于生产任何这些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铅浓度等于或大于 PVC 材料重量 0.1% 的回收硬质 PVC 的 PVC 制品的供应商应确保,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它们有明显、易读且不可磨灭的标记声明:“含铅量≥ 0,1 %”。因物品性质不能在物品上标注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注。
含有回收硬质 PVC 的 PVC 物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执法机构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物品中 PVC 的回收来源声明。由计划颁发的证明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证书,例如根据 EN 15343:2007 或等效公认标准开发的证书,可用于证实欧盟生产的 PVC 制品的此类声明。对进口物品中 PVC 的回收原产地提出的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签发的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等效证明的证书。
到 2028 年 5 月 28 日,委员会应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审查本段,并在适当时进行相应修改。
19、作为豁免,第 15 段不适用于:
(A)铅酸电池中的 PVC-二氧化硅隔膜,至 2033 年 5 月 28 日;
(B)根据第 2 至 5 款,第 1 款涵盖的物品,以及根据第 8 款和第 10 款,第 7 款涵盖的物品;
(C)范围内的文章:
(1)法规 (EC) No 1935/2004;
(2)指令 2011/65/EU;
(3)指令 94/62/EC;
(4)指令 2009/48/EC。
20、作为豁免,第 15 段不适用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 PVC 制品。
温馨提醒:
PVC在管件管材、工业制品等方面中广泛应用,某些铅化合物常常用作PVC产品的稳定剂,铅作为一种有毒重金属,对人体各器官危害极大。本限制法案正式实施将会对PVC生产商产生较大影响,建议相关企业持续关注REACH法规的修订动态,以生产符合规定的、安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