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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电子烟管控法规将于2023年生效

2022-11-29 11:45:06 点击次数:

2021年10月,瑞士联邦议会通过联邦委员会提交的新《烟草制品与电子烟联邦法案》(TabPG,BBl 2021 2327),并于2022年1月20日完成公投。据悉,瑞士联邦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局(FOPH)目前正在将该法案转制成即将于2023年生效的法令法,并于之后按照该项烟草制品及电子烟防控政策执行监管。



含尼古丁烟液产品要求


a.烟液中烟碱浓度不得超过20mg/mL;
  
b.电子烟贮液容器的体积不得超过10mL;
  
c.一次性电子烟或烟弹的体积不得超过2mL;
  
d.可反复填充烟液的烟具及容器须有防儿童、防破损且防泄漏的重新填充机制。



禁用成分


琼脂酸、桦木焦油、含游离或结合氢氰酸的苦杏仁油、当归、杜尔卡马拉针茅、樟脑、樟脑油、樟木、香豆素、波莱薄荷、洋苦木、皂树皮、艾菊草、芸香草、黄樟素、黄樟油、黄樟木、黄樟树叶、黄樟树皮、甜三叶草、侧柏、零陵香豆、香草根、杜松焦油、香车叶草。



包装强制信息


电子烟的销售包装须体现以下信息:


a.产品名称、特性及质量;
  
b.海关总署根据《烟草税法》指定的国内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公司名称或税务编码;
  
c.生产国(除非b点中已指明);
  
d.警告语:“本产品会损害您的健康,使您高度上瘾”(含丁烟液)或“本产品可能损害您的健康”(零丁烟液);
  
e.尼古丁浓度,以mg/mL计;
  
f.《商标保护法》中规定的关于原产地的信息;
  
g.《化学品法》中规定的关于分类、包装和标签的信息;
  
h.仅售烟具无须体现以上与烟液相关的信息。



上市后通告


a.任何制造或进口电子烟的人须在产品上市后一年内向FOPH通告;
  
b.产品的任何重大变更均须提交新的通告;
  
c.由联邦委员会规范通告方式;
  
d.由FOPH在互联网上公示通告;
  
e.通告中须包含公司名称、类型及品牌、产品类别及组成、烟液中尼古丁含量、其它成分功能及科研信息。


目前,符合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产品规范且已在当地合法上市的含尼古丁电子烟产品可依据《卡斯特第戎原则》投放至瑞士市场;另外,根据TabPG中过渡性规定,在该法案生效后的一年内企业还可继续销售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电子烟以去库存。相关企业可关注瑞士电子烟新法公布日期以规划产品出口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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